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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探讨

        【字号:      时间:2022-05-23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探讨 

        卫俊 易娜 汪哲(西塞山区检察院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既有责任也有义务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与发展困境 

          (一)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并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松绑开路,为企业改革发展拓展空间。改革在当前已经进入深水区,不断释放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强烈信号,中央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和发展也进一步加强。 

          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民营企业把握机遇、不断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增长、推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和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等领域,民营经济都位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民营经济的发展困境 

          当前,民营企业发展既迎来新环境新机遇,又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加之世界经济疲软,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在经济增长速度、发展方式、结构调整、发展动力等多个方面都面临新的挑战,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盈利下降,经济风险发生概率上升,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往往资金链紧张、抗风险能力较弱。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遇到了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三座大山”。 

          二、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坚持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发展能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发展好民营经济是国家的责任,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只有良好有序的外部环境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但当前市场中存在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如,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向企业“吃拿卡要”,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盗窃、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二)民营企业走向正规化需要法律服务 

          事物的发展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因起次要作用,内因起主要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需要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民营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走向法治化、正规化、科学化,缺乏法律支撑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障碍,而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扫除这一障碍。 

          三、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理念和办案方式滞后 

          理念是引领办案的思想和灵魂。只有理念对了,方向正了,检察机关才能敢于担当、依法办案,才能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办案中。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较长时间里,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大局主要是服务国有经济。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检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检察人员公有制观念根深蒂固,认为民营经济只能发挥对国有经济拾遗补缺的作用,保护和服务国有经济明显多于民营经济,“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服务”,区别对待民营企业,被动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可从轻处理的不从轻,采取够罪即捕即诉的做法,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民营企业家被逮捕,有的在批准逮捕后没有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导致行为人一直被羁押到审判阶段,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与此同时,办案拖沓,对侦查机关、法院存在违法情形需要监督的监督滞后,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现有法律服务无法满足民营企业需求 

          每一个民营企业的有序运转,都需要法律为之保驾护航,其中更需要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助力。当前,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受管理水平有限、法律意识不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低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内部往往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知识产权、正当竞争、资产管理、融资、商业贿赂等方面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这些问题在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又很难被察觉和防范。但是,在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储备不足、司法资源较紧张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起诉,还是法院审理等,都更倾向于“事后”服务,即在案件发生后采取“补救”措施,但相关案件的发生也许已经给民营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当前的情况下,要想做到法律风险防范“窗口”前移,密切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日常交流,以及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仍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过程中,对于如何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问题,仍然是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的难点、重点。譬如,有的民营企业家在面向社会融资的过程中因不重视融资的资质、条件、数额等,在事后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等问题而引发破产。对于这样的现象,需要检察机关审慎处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避免使民营企业家遭受不白之冤。只有在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民营经济才能取得健康稳步发展。   

          (四)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不足   

          检察建议在新时期检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地位和作用。对于检察建议,既要提高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和效果,强化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把握检察建议的本质和规律,下大力气做好检察建议工作。当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如发现相关单位在社会治理中存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应当说,检察建议目前已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融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是,受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办案压力较大以及部分涉案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中仍然存在着就案办案的思维,没有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或漏洞进行认真梳理并参与到民营经济的社会治理中来,最终相关民营企业也未能从案件中吸取教训。   

          四、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

          (一)更新检察理念,改进办案方式   

          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秉持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倡导以人为本、以企业为本,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要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保证依法惩治犯罪,尽可能地挽回国家损失,又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充分考虑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在市场探索中因认识不到位或行业潜规则引发犯罪,其主观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主观恶性大小、危害后果轻重等因素,对于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要充分考虑其在上下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办案前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以免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走出困境。    

          (二)加强沟通交流,提供精准服务   

          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的双向了解和沟通是检察机关发挥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职能的首要工作,只有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检察机关才能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首先,要加强宣传,增进相互了解。广泛开展请进来、走出去的检企互动活动,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民营企业座谈会等活动,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通过上门开展实地调研、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和违法犯罪风险提示等,实现零距离的沟通交流。将本地近年来办理的涉企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编撰成《企业维权守法手册》赠送给民营企业;结合办案经验,选择行业问题特点突出、案件多发易发单位,开展创建诚信守法企业试点工作;以案说法,把预防讲座办到企业,助力企业规范经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引导企业员工知法、懂法、守法。其次,要加强联系,开展合作共建。企业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会有差异,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提供定制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建立微信、QQ工作群,在工商联设置检察官联络站等方式,扩大联系企业的覆盖面,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解惑答疑。通过党建共建、青年共建、文化共建等方式,加强与企业的日常联系,通过共建活动相互学习、共同提升,增进了解、增强互信。再次,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各种媒体资源,加强对民营经济产权保护政策法律的解读,增强全社会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法治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加大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多讲民营企业好故事,营造全社会关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最后,要内联外合,构筑平台,助推企业长足发展。服务企业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仅靠检察机关还远远不够,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使各业务部门服务企业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要与党委、政府、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涉企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搭建平台,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凝聚服务合力,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服务效果,共同助推企业长足发展。  

          (三)打击与保护并举,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普通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民营企业发展积极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侦查机关对涉及民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与此同时,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一要严格掌握非罪的认定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着力从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市场安全等角度正确把握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要件,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等领域,综合考量市场风险、国家政策、等客观因素,对可以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依法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最大程度地营造鼓励创业、支持民营经济的法治氛围。二要严格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行为人,正确把握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适用,切实维护涉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轻微、简单案件依法采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有效防止涉民营经济案件久拖不决、久押不决情况的发生。三要在拟对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涉案款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准确认定涉案款物与非涉案款物,对涉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非涉案款物,依法不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程度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减少因案件办理导致的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四要加强涉民营经济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由案件管理部门与相关检察业务部门共同开展评查工作的协作机制,着重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方面开展精准评查,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标本施策,将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一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检察人员在涉民营经济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结合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总结发案成因、规律和特征等要素,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及时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必要时可协助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实际行动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二要以建立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为抓手,依法严厉打击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时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力争切实消除治安乱点和黑恶问题隐患,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