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何某某路过某小区时发现充电棚处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车未拔钥匙,便有了将车偷走给女儿 用的想法。他趁四下无人上前将钥匙拔走,想着若无人找寻便下手偷车。21日凌晨3点,他再次来到电动车处,见车子还停在原地,便用钥匙开锁将车骑走。何某的父亲和女儿知晓此事后十分反对,劝他将车还回,何某本人也寝食难安。虽未还车,却不敢骑它,还频繁地前往偷车地遛弯,看是否有人寻车。当他再次前往偷车地时,发现公安机关正在进行现场勘查,他猜测车主已经报警,内心更是煎熬。7月8日,思量再三的何某某带着车辆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554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盗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获得了对方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社会调查显示,何某某邻里关系和睦,无前科劣迹,无不良嗜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公开听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