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朱某某在罗某某的工地做工时因升降机钢丝绳断裂,升降机掉落,导致L2椎体粉碎性骨折并脊椎损伤,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双足踝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2005年3月,区法院判决由罗某某赔偿其23万元。罗某某未按期赔偿,经法院强制执行12.4万元。受伤后,朱某某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仅靠低保维持生活。
控告申诉办案组了解情况后,认为朱某某的情形符合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救助情形。2022年12月16日,办案组一行驱车前往朱某某家中。房屋虽然简陋,但收拾很干净,朱某某热情地招呼大家坐下,讲述了自己的生活情况。离开时,检察官告诉朱某某要坚定信心,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检察机关,“我们会尽快帮您申请,请您放心!”
今年1月,朱某某的国家司法救助金顺利到账。他在夷陵检察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感谢夷陵检察院各位领导雪中送炭,给我申请司法救助金,谢谢你们大家,这才是为群众做好事。”
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该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传递法治温度。